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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调整 房价最高可降15%
添加日期:2014-12-12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湖建发〔2014〕294号

  各区建设局、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本级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前,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应向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它类型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再列入销售价格申报备案范围。

  二、经备案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原则上6个月内不作调整。期满后因市场因素需调整备案销售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在调价前,以预(销)售证为基本单元将原备案的未售商品住宅房源重新向原备案部门申报调整备案销售价格。

  三、其它类型商品房未售房源在预(销)售审批满6个月后需调整原申报销售价格的,开发企业应以预(销)售证为基本单元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受理零星房源调价申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价销售商品住宅,可按备案销售价格降价不超过15%的幅度内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定价,并自觉接受价格、房地产等主管部门的指导,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维护市场稳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0日起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